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1楼。
法定代表人:翁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347号2楼东。
法定代表人:黄振辉。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区福保街道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8层8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保洁路红岗2号大院1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9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后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将该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管辖协议对债权受让人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效。现被上诉人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混凝土购销合同》,诉请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向其支付货款,根据上述管辖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深圳市通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受让本案债权时,与案外人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上诉人主张本案应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