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9楼a、b座。
法定代表人:黄永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1150109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曹    静
代理审判员 刘  自  正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同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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