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9楼a、b座。
法定代表人:黄永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1150109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曹    静
代理审判员 刘  自  正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同心(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