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03号
原告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9**、B室,组织机构代码7152575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1501094。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代理人金新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877285。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新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请求,并承诺自2014年4月10日起每月原告归还人民币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于是,原告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要求,并在2014年3月21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0000元后就再未还款,至今仍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委会原告的合法权益,制裁被告的违法违约的民事行为,现特诉至法院。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认为罗湖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不××深圳市罗湖区,希望法庭能驳回原告的诉讼。2、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予以扣除和抵冲,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是属于重复起诉,也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2、转帐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出借5万元的事实,以及根据双方约定每月从被告工资中扣除5000元作为偿还;3、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3万元款项的事实;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已离职,此后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而在离职时仍欠原告人民币2万元没有清偿。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均没有异议,都予以认可。但是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予以扣除和抵冲,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是属于重复起诉,也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在另案中提交的起诉状,2、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3万元已经在原告公司扣除,剩余的2万元在另案裁决判决中仲裁和法院予以扣除,并没有计算在内,被告不欠原告的借款款项。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不予以认可。该两份证据涉及的案件并没有对本案欠款2万元进行处理,被告一再声称该仲裁案件及一审案件已对2万元进行扣除,但根本无法明确指出哪份文件的哪个判项中对金额已经进行抵扣。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出具借据,其上载明:“今借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从2014年4月10日起每月归还人民币伍仟元,至2015年1月10日还清所有欠款为止”,下方有借款人***的签名。同日,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账号是18×××01),分两笔向***的招商银行(账号是62×××15)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0元。而后,被告***已向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另查,2014年12月12日,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转账,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尚欠原告的20000元借款本金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被告认为对原告的20000元借款本金已经在别的案件中予以抵扣,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借款本金未归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贵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