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03民初1169号
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百利西城壹号C栋4楼。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利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后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0.47元,减半收取3085.24元,由原告深圳市固安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义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