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3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3151号新兴产业园B栋605健兴科技大厦B栋6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8538A。
法定代表人黄炳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8793.81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树全
执行员  陈岸民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