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3151号新兴产业园B栋605健兴科技大厦B栋6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8538A。
法定代表人:黄炳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53683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368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后,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6月23日,本院委托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收入情况及家庭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山东省禹城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记录。
5、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辅助系统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力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执行情况对其进行告知,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地址,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4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54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窦希梅
审判员 姬艳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