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17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1.2研发楼1号楼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8538A。
法定代表人:**童。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38232.4元元及利息等,本院追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424.92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66744.96元,该款项扣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5424.92元、执行费5241.18元后,余款356078.86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到位金额无异议,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确认本院划款至其账户后,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在立案阶段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杰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