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394号
原告:周金牡,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告: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8538A。
法定代表人:**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被告深圳市冠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