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28号205、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8152F。
法定代表人:阎秋英。
委托代理人:史训记,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358-36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224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1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修复深圳市南山区XX村一期XX房X栋XXX、XX6号房被拆的墙体和阳台门框以及XX3号房的地面,恢复到房屋出租时的状态、偿付转租违约金人民币114,655元、房租滞纳金人民币11,391.60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1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涉案房屋并偿付相应款项。2018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报告,称涉案房屋已全部恢复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2018年4月27日、8月13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本案本金、利息、仲裁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人民币153,964.73元。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176.82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151,787.91元汇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17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2,176.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17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