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5728号
原告:刘道取。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大平。
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
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照。
被告:深圳市国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荣。
原告刘道取与被告杨大平、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道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道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文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