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2272号
原告:周金学,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水库坝下梅林文体中心1号楼302。
法定代表人:陈正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未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林爱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恒,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学与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金学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元,由原告周金学负担。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范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