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2132号
原告:周金学,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水库坝下梅林文体中心1号楼302号。
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
原告周学金与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金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金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