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3218号
原告:刘道取。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大平。
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荣。
被告:深圳市国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荣。
原告刘道取与被告杨大平、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道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道取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文剑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