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执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卫冕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卫冕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卫冕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6000元,并以人民币506000元为基数,按照3.85%/年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承担仲裁费28300元,执行费80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岳阳市卫冕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00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含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阳市卫冕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刘少雄
书记员 梁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