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凌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19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凌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5层50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5219XJ。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格格,女。
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一村社区梅丽路42号梅林文体中心1号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866098。
法定代表人:陈正照。
原告深圳市凌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凌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69元,财产保全费903.7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