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41465号 原告(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原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水库坝下**文体中心1号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8660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6年6月15日。 二、工作岗位:施工主管。 三、工资情况:原告主张,其每月工资均为固定工资数额,入职时的工资标准为9000元/月,2016年12月1日起工资标准调整为9600元/月,2017年10月1日起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0元/月,2018年7月1日起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0元/月。原告提交证据“银行流水”、“纳税清单”证明其工资情况。被告对证据“银行流水”、“纳税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岗位绩效工资(浮动)、加班费。被告提交证据《劳动合同》、《2017年1月至2018年I2月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工资表)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对证据《劳动合同》中的签名予以认可,对合同第四章薪酬待遇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签订合同时是空白合同,内容系被告后补的;对工资表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原告签名,原告在职期间对此并不知情。 本院当庭告知原告,其申请对《劳动合同》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应当于庭后三天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但原告逾期未提交,本院视为原告放弃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合同内容系被告后补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薪资待遇为:1、工资标准2030元;2、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加班工资,以岗位确认原告工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了被告处骑缝章,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反证予以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证据《劳动合同》予以采信,认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每月有6天休息日需加班工作,被告从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被告主张原告每月休息不超过四天,但被告在仲裁阶段确认原告每月有6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被告主张已在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报酬中支付该部分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存在未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每月休息不超过四天,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其在仲裁阶段已确认原告每月6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根据禁反言原则,本院确认原告每月6天休息日加班。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同时,双方劳动合同中亦未注明约定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有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的,应足额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6615.17元{[2030元/月÷21.75天×(3天+6天×11个月)+2130元/月÷21.75天×6天×14个月+2200元/月÷21.75天×6天×6个月]×200%}。 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其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但该考勤表没有原件予以核对,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存在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9年2月16日。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告因被告拖欠加班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基本前述认定,被告确实拖欠原告加班工资,且原告亦于离职时明确告知被告离职事由,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仲裁阶段原告确认的工资表中实际应发工资数额及应发休息日加班工资数额,经核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177.82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692.8元(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其应得标准,故被告应支付的金额以其主张为准)。 七、仲裁请求: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6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基本工资104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3287.6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65.28元;5、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692.8元。 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3456号。 九、仲裁结果:1、准许原告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2、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6日解除;3、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6615.17元;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692.8元;5、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6937.47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565.44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533.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请求:1、被告无须支付原告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6615.17元;2、被告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692.8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原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6615.17元; 三、被告(原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9692.8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昊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汪  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  孝  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 书 记 员 ** (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