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703。
法定代表人:蒋德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繆为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调字第087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调字第0875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振莹
审判员  张静怡
审判员  杨学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