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203执247号

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56701.6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6701.66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款项包含支付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485元,案件受理费530.66元,违约金10338元,迟延履行利息348元,律师费10000元。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2020)粤120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债务已收取完毕,为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