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3执195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346XG。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原告梁金龙与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天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泽、滕凯买卖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2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该案受理费共7689.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311.42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378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此外,经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03执1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广
审判员 伍钜雄
审判员 陈勇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