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9号三楼(部位3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D9F1A。
法定代表人:李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雪林,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喜铟,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346XG。
法定代表人:蒋德术。
申请执行人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27841.2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11717.28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702294.28元,支付案件执行费942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1560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305执181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