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1762号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19层1901。
法定代表人:孙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利山,韩伊娜,北京市君泽君(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5楼A5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703。
法定代表人:蒋德术,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浪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正在进行庭下协商,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侯诗筠
书 记 员  张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