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6117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