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6000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