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8581号
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雪林,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喜铟,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术。
被告: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4.5元,均由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云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