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2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346XG。
法定代表人:蒋德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402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故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12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