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3民初1767号
原告:王百显,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红,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深圳市恒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于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开茂,男,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王百显与被告***、深圳市恒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百显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百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百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百显负担。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