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潞城市丹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黄牛蹄乡黄牛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银轩酒店A栋503A。
法定代表人:艾松,职务总经理。
申诉人潞城市丹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8)晋048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长检民(行)监[2019]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原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郝跃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牛旭芳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