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271执2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269XP),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0815L),住所地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与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旭机电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9104.23元;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11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缴),由被执行人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95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劵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示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暂不处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