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304执34195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与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的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21)第239号仲裁裁决书中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185488.32元人民币,其中182845.59元人民币已付至申请人,执行费2642.73元已缴纳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黄碧波
书记员 :黄梓峻
电话:0755-2198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