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鹤望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美哲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3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鹤望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B3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7K42B。
法定代表人叶明皓。
被执行人深圳市星美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园6栋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87772G。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北环路北建安集团工业厂房实验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344E。
法定代表人史鑫。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鹤望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美哲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5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553929.64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5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5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