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579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彭乙健,广东其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盐田区,号码421023197109137357。
被告: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北环路北建安集团工业厂房实验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344E。
法定代表人:史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受理费,本院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341.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纳的1341.2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席小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