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险峰、吴之成,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北环路北建安集团工业厂房实验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344E。
法定代表人:史鑫。
被告:珠海市广腾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4390(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BMK47T。
法定代表人:朱韬。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腾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满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钟月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