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382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9号江西大厦(世纪豪庭)3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1625J。
负责人:王海豹。
被告: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北环路北建安集团工业厂房实验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344E。
法定代表人:史鑫。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乐艺
书记员 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