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32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2】10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6243.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67513.71元,扣除执行费899.22元后的款项,本院依法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2】10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2】105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