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2275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某某园,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单位主任。
原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某某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