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0429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住址
被告:深圳市金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5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011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及****码91440300795407508H。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深圳市金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B,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50173418011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及****50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501办公),统一社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501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及**2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及****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5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501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及****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及****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杨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