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4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法定代表人林耸。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海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友谊路国香尚居1栋1座D单元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1863X7。
法定代表人周铭。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海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8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191025.22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8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8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亮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