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2154号
申请人: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骏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峻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骏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骏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骏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88564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此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骏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885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园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