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5号
原告深圳市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强枫,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肖,中山市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安港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安港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得到实现,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4,211元,由原告深圳市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