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502民初5199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宝安中小企业孵化中心****811-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93737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安泰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62487148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4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安阳市大美城亮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范围等内容,合同造价113万元。原告施工完毕后向被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仅支付839000元,尚欠2345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1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2500元(不含质保金且已扣除合同第3条第3项(2)载明的工程款);
二、被告分四期支付原告工程款: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70000元,2020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52500元;
三、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对全部剩余工程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