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1142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霞,职务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