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张中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4民初1090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来,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言双,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温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