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宝安中小企业孵化中心****811-816。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安泰苑**)/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彦,职务:经理。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02民初5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案工程款52500元。因被执行人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共计8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502民初5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董 星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菅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