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1456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196号宝安中小企业孵化中心A座8楼811-816。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
被告: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与滑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段庆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1元由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