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3844号
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196号宝安中小企业孵化中心A座8楼811-8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某1,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天骄北路宋家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邬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亮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