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6789号
原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必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阳,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7.14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95元,共计897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