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鹏兴路鹏基工业园709号栋四层A05。
法定代表人:李必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娇吟,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绿地园林有限公司、被告苏娇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