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592号
申请执行人:杨葵星,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大厦**1104B。
法定代表人:卢良明。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6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400元、鉴定费272元、医疗费380.56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237.44元(以123152.56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747元,以上共计1251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51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