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仁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682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妈湾十九单位03街坊信利康大厦6A。
法定代表人:冷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楠,广东兆睿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佐刊。
原告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原告深圳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德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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