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4民初591号
原告:云南昭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哨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PRKYW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昭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然而,原告经本院通知,但其至今一直未预交该案案件受理费7,0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昭廷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